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4270号
原告:滦南县春秀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马城镇贺庄村。
经营者:贺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楠,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山大路西侧。
滦南县春秀门窗经营部与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滦南县春秀门窗经营部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南县春秀门窗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滦南县春秀门窗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