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9)宁0202民初436号
原告: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家二组团26号楼4-1段3号营业房园。
法定代表人:何朝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允波,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杰,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维电路18号。
负责人:范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城,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宁夏朝民诚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