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4805号
原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贤春,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翁一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