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340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东绿地21商城D区1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政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已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花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