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4执4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5-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284231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皖0504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雪峰
审判员***审判员伊长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