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君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汇翠名邸**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施顺木,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鞍山鑫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天门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上诉人施顺木,原审第三人马鞍山鑫荷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债权的金额及合法性均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案涉债权的合法性及债权数额均存在争议,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尚在审理中,本案审理应当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故本案属于法定中止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婕
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