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异49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秀忠,男,1969年1月生,汉族,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21)皖050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案件生效后,***向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皖0503执1655号,在执行过程中,***已与***达成和解,花山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了结案证明,证明***在执行案件中已结案,故申请撤销对其的恢复执行行为。

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6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同日,本院作出(2016)皖0503民初274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陈秀忠于2016年6月1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后本院依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编立(2017)皖0503执1655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与***达成和解,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结案证明一份,载明:本院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案件号(2017)皖0503执1655号,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履行了其所负义务。***该案已结案。

本院认为,在(2017)皖0503执1655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原件,在该份证明中明确载明“***已自动履行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履行了其所负义务”。故异议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的题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皖050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杜 谦

审判员 杨祖怀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