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3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秀忠,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5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忠,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6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作出(2016)皖0503民初274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陈秀忠于2016年6月13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后本院依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编立(2017)皖0503执1655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与***达成和解,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结案证明一份,载明:本院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案件号(2017)皖0503执1655号,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履行了其所负义务。***该案已结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2017)皖0503执1655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原件,在该份证明中明确载明“***已自动履行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履行了其所负义务”。故异议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的题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撤销(2021)皖0503执恢6号案件对***的执行。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向其承诺与另外两个被执行人肯定会还款,但是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更没有达成所谓的和解协议,所以才申请恢复执行。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是非法证据。其本人从来不知道有这份《结案证明》,更不知道内容。结案证明只能是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徇私枉法,违法执法的法律文件。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2021)皖05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与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首次执行立案时间是2017年8月7日,结案时间是2017年12月13日,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执行卷宗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2021年1月14日,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编立执行案号(2021)皖0503执恢6号。

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复议申请人***与陈秀忠、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首次执行案件过程中并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的结案证明出具对象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复议申请人***完全不知道结案证明的存在,且结案证明中表述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其所负担的担保责任,履行了其所负的义务”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同时,花山区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人***的恢复执行依法立案足以证明***的债务并未履行完毕。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49号异议裁定;

二、继续执行(2016)皖050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