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再审申请人***、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第27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下半年,***利用***、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而陷入一千多万元债务之机,威逼***签订《承诺书》,采取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及家人的生活。2016年6月6日上午,***诱惑担保人***至花山区人民法院,逼迫其与***二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该案审判法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未主持双方调解即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给各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直至有关案外人被公安机关调查,***才发现已超额支付***的款项。2019年8月28日,***去花山区人民法院调档时才知道***的诉讼属于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亦查明***于2013年4月27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第2748号生效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也已超过法定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元创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广金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真真

书记员刘雅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