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葛兰岱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632号
原告:上海葛兰岱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赵少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睿恒,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鹏。
原告上海葛兰岱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葛兰岱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葛兰岱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计1,394元,由原告上海葛兰岱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