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喻云霞、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7846号
原告:***,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云霞,女,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娟,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校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闻生,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喻云霞、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闻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