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7846号
原告:***,女,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云霞,女,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娟,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校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闻生,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喻云霞、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闻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