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财保155号
申请人:承德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冯营子镇水泉沟村1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F10MA84。
法定代表人:李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国,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会龙山庄4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MA0DYP0K69。
法定代表人:郝雪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南大学研究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399927288C。
法定代表人:康凯宁,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诺诚广场1号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4322210N。
法定代表人:宋文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御龙湾小区A4-7幢1单元11层1-1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550419519P。
法定代表人:万怡,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承德北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承德滨河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00000.00元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