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04848F。
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航,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交大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0628M。
法定代表人:赵世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霓,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宝成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698073。
法定代表人:付存华。
原审第三人: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232号中林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19137053。
法定代表人:商夏明。
原审第三人:云南浦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兔耳关社区居委会大水塘村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16WJ2P。
法定代表人:王朝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西南交通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浦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以提起另案诉讼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飞
审判员  姚中梁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