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3224号
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市东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