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鹭奥电梯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2281号
原告:***,男,1947年4月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凯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厦门鑫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二里32号2503室。
法定代表人:翁瑞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珠,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枝灵,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鑫鹭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鹭奥电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闽020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2民终2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闽020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凯彬,被告***、被告鑫鹭奥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鹭奥电梯公司共同赔偿全体业主损失1027700元(人民币,下同),即将赔偿款1027700元支付给全体业主(实际由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代收代管),1027700元支付至厦门市嘉莲大厦业主委员会(下称“嘉莲大厦业委会”)名下35l0l56800l0500XXXXX账户;2.判令***、鑫鹭奥电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闽0205民初3l3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代位嘉莲大厦全体业主请求相关人员赔偿全体业主损失。2016年4月21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以电梯改造施工的名义,向没有资质的鑫鹭奥电梯公司发放电梯改造施工招标书,将鑫鹭奥电梯公司引入嘉莲大厦。2016年6月27日、9月20日、10月20日、10月31日,***作为嘉莲大厦业委会主任,从其掌控的嘉莲大厦业委会名下账户3510××××7852转账1027700元给鑫鹭奥电梯公司。以上嘉莲大厦业委会名下账户的资金系嘉莲大厦全体业主的共同现金财产。上述鑫鹭奥电梯公司从嘉莲大厦业委会名下账户获得的1027700元业主共有现金财产一事,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鑫鹭奥电梯公司虽主张嘉莲大厦实施了电梯改造,但其举证的材料却反证实施嘉莲大厦电梯改造的单位不是鑫鹭奥电梯公司,而是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但鑫鹭奥电梯公司却以电梯改造名义拿走了全体业主1027700元。鑫鹭奥电梯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取得1027700元后,将该款支付给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嘉莲大厦电梯改造,故***、鑫鹭奥电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鑫鹭奥电梯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拿走全体业主的1027700元后将该款用于其主张的嘉莲大厦电梯改造,故***、鑫鹭奥电梯公司的行为给全体业主造成1027700元的财产流失,应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鉴于案涉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主张***与鑫鹭奥电梯公司没有将1027700元用于嘉莲大厦电梯改造,造成业主共有现金财产损失,损害嘉莲大厦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要求***、鑫鹭奥电梯公司共同赔偿全体业主损失1027700元,将1027700元支付至嘉莲大厦业委会名下账户等的诉讼请求,属于嘉莲大厦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共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的起诉应经嘉莲大厦专有部分占有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的起诉经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厦门鑫鹭奥电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思远
人民陪审员  宋可琪
人民陪审员  张红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欣
代书 记员  蒋书砚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