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18041号
原告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逸顺通船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3号桥梁氟碳漆的涂刷费用274119.9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实际数额待鉴定后另行追加)。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706元,因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退还原告265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因此,合计退还原告2681元。
审判员 赵成名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