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钢结构及保温材料供货合同,但该两份合同实质仍为买卖合同。根据钢结构及保温材料供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的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元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郭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