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港岛耀荣实业发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执43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港岛耀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160152.79元;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24736.7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款人民币960769.52元,转执行费24120元;网络划拨被执行人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396.17元;网络划拨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57.46元。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