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0572号
上诉人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逸顺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安装工程款为211398.3元,驳回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在进行涉案工程的3号桥梁加工时,出现了与图纸严重不符的情况,造成3号桥梁无法安装,且未按图纸整改完毕,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未完成合同内容,即安装后现场氟碳漆油漆未施工,导致3号桥梁无法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安装结束经工地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当月付至95%,现3号桥梁未整改完成,无法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并且3号桥的氟碳漆的涂刷费应当扣除。
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口头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在上诉状中除了对涂刷部分不认可其他均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而涂刷部分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在黄岛区人民法院法院已经另案起诉,因此本案不应对该部分进行审理,应该驳回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的上诉请求。
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决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立即支付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后期整改费用及暂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利息合计1980810.83元;2.诉讼费用由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约定由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承揽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因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供图纸有误,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根据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要求进行桥梁整改安装,后续产生额外整改费用。现桥梁已经投入使用,经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催促付款,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拒不支付工程价款、整改费用及相应利息合计1980810.8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3月27日,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签订名称为《钢结构安装合同》,约定由青岛鑫逸顺通公司负责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工程1#、2#、3#桥梁安装。合同详细约定了承包内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其中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安装综合单价840元/吨(详见报价清单),单价含税(3%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依据构件实际净重重量。第十条约定,工程全部安装结束经工地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当月支付至95%,利余5%工程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13个月后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交双方2018年3月9日签订的《加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青岛鑫逸顺通公司负责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工程加工制作,约定了工期、价款等。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约定:乙方(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承诺报价前已经熟悉所有加工图纸,并了解项目所有加工内容,对图纸中焊接要求等均已明确,在加工过程中不再提出工作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如因乙方对工作内容不明确而向甲方提出费用增加,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将有权拒付所有加工款,且乙方无条件撤场。3、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提交照片一组,拟证明涉案桥梁已经通车,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应当支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工程结算款的95%。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三号桥现在仍在修复整改,不符合付款条件。4、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提交《通知函》、《宝多钢构工程结算》、《宝多钢构追加工程结算》、《宝多钢构工程报价结算》及邮寄凭证签收信息,证明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向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致函,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尚欠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工程款2063812.45元应予结算和支付,并由快递流程佐证,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经签收。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认可已经收到结算材料,但抗辩需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经工程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资料再进行支付,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付款条件。5、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交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公司经理徐开友与青岛鑫逸顺通公司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宋乃光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有徐开友发给宋乃广的《工作联系函》图片,内容为:“贵公司承接的青岛蓝湾慢行系统丁家咀灵山湾3桥统钢结构桥梁制作、安装工程,因贵公司钢梁加工错误导致安装与设计图纸不符,要求贵公司3月3日安排人员进场按图纸进行整改工期为30天,若贵公司仍无人整改我公司及宝冶将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施工,由此产生费用从贵公司工程款双倍扣除。”宋乃广回复《3#桥整改原因》的图片,内容为:“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贵公司提供的《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工程》加工图纸,其中胎架高程表标示“倒放”,而其他图纸,包括桥梁的平面图、横断面图等均未标识“正放”“倒放”,且未进行图纸技术交底,我方依据多年施工经验对加工图纸审图,胎架表分拆分编号等与平面图可一一对应,符合施工条件,遂实施加工制作。现场安装时发现加工桥梁与现场不符,检查加工图纸发现,贵公司提供的加工图纸,将“正放”平面图与“倒放”胎架表一一对应,而图中并未标明平面图与胎架表不能一一对应,且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对我司审图造成极大误导,最终导致无法安装就位。依据合同中“甲方责任1.提供版免清洗的加工图纸并进行图纸技术交底”,甲方提供的加工图纸有严重误导性错误,并未进行技术交底,导致我方审图时未发现问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2018年10月22日。”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用以证明系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对图纸加工前没有看懂图纸相关表述,以自己的经验进行加工,脱离图纸导致错误。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对此不认可。6、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交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邮箱往来,内容为自2018年5月起,宝治公司多次向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对3号桥因加工错误导致钢梁安装和设计图纸不符的问题进行整改,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向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发出整改要求,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未能整改到位,证明3号桥到现在为止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验收。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7、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交录音一份,拟证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只给过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一份图纸,没有第二份图纸。3号桥梁因工程质量问题没有交付,现只作为停车场使用。8、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提交图纸一套,拟证明青岛鑫逸顺通公司系依据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及安装,加工完毕后安装发现该图纸有误,系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进行整改。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抗辩合同中约定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承诺已经熟悉项目所有图纸并了解项目施工内容。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抗辩系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在接收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图纸后没有按照图纸加工,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主观认为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供的图纸有误,其加工的三号桥与图纸严重不符,造成无法安装,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9、因青岛鑫逸顺通公司、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经青岛鑫逸顺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院依法委托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其出具的信咨青鉴(2020)第02005号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1#、2#、3#桥梁安装工程量为929.61吨,其中3#桥追加工程的工程量68.70吨。并特别说明:3#桥制作方向错误,造成安装过程中增加工作内容,按3#桥追加工程的工程量汇总。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支出鉴定费11700元。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认为工程量数额应是860.90吨,对3号桥追加工程量不认可。并认为3#桥的氟碳漆的涂刷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未提供,而系由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完成,涂刷费274119.9元应从中扣除。10、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提交付款凭证4张,证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经向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支付安装费335480元,青岛鑫逸顺通公司认可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支付的安装费用为210480元,另125000元系支付的额外增加的吊装费。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补充提交“2#桥吊装工作安排及费用确认单”,其上载明:……三、2#桥前期的1200吨驳船载150T履带吊装方案,由于驳船为河道船且无相关作业证件,导致吊装无法执行,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补助桥梁吊装费80000元,含税。甲方向乙方支付此费用后,乙方第二天安排人员、设备进场,开始进行吊装。……下方甲方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处有“刘鹏、徐开友2018.8.14”签字,乙方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有“宋乃广2018.8.14”签字。另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提交《工程签证单》,其上载明分包单位上报签证原因:1号桥因临时边桥承受力不够,改变吊装方案,用水吊吊装,产生费用45000元。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工作人员徐开友、负责人王长安签字确认,时间为2018.6.2日。结合签证时间及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付款时间2018年8月15日支付80000元、2018年8月29日支付45000元,对青岛鑫逸顺通公司的意见,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是否欠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工程款,欠付金额如何确定?2、付款条件是否成就?3、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是否应付支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利息及数额?综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如下分析判定:一、关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是否欠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工程款,欠付金额问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且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履行了青岛蓝湾慢行系统钢结构桥梁1#、2#、3#桥梁安装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因3#桥的整改发生争议,未对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经鉴定,涉案桥梁安装工程量为929.61吨,其中3#桥追加工程的工程量为68.70吨。鉴定部门特别说明:3#桥制作方向错误,造成安装过程中增加工作内容,按3#桥追加工程的工程量汇总。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仅认可860.90吨的工程量,对于追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认为系青岛鑫逸顺通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加工制作错误,由此产生的追加工程量不应由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负担。因青岛鑫逸顺通公司、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就3号桥梁是否按图纸要求进行加工及安装存在争议,青岛鑫逸顺通公司称在另案中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其在本案中未再申请鉴定,现鉴定结论另案尚未作出。因在鉴定结论做出之前,无法确定双方责任,对于3号桥梁的追加工程量在本案中现不宜一并处理。追加部分的工程量,青岛鑫逸顺通公司、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可待鉴定结论做出之后另行处理。根据信咨青鉴(2020)第02005号工程量鉴定意见书,1#桥122.36吨、2#桥182.32吨,3#桥共计556.22吨。青岛鑫逸顺通公司、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合同中约定安装综合单价为840元/吨,故1#、2#桥安装造价应为255931.2元,3#桥安装造价应为467224.8元。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抗辩3#桥的氟碳漆的涂刷费274119.9元应予扣除,但因双方仅约定了综合单价,并未就该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及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且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未提交该部分费用的相关证据,故,本案中对该部分亦不一并处理。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可另行主张。青岛鑫逸顺通公司认可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支付的安装费的金额为201480元,但无法区分是几号桥梁的安装费,至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支付125000元,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费用为增加的吊装费,故,对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将其列为已支付安装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合同约定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尚应支付的金额为723156*95%-201480=485518.2元。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对1#、2#桥的安装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对3#桥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抗辩3#桥未经竣工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青岛鑫逸顺通公司、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3#桥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虽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抗辩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因此,对尚欠工程款,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应予支付。三、关于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因涉案3#桥工程尚未整改完成,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付款金额与1#、2#桥的安装造价相差不大,综合考虑3#桥还存在扣除涂刷费、继续整改等实际情况,对青岛鑫逸顺通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工程款485518.2元;二、驳回青岛鑫逸顺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安装工程款为211398.3元,其解释该数额计算方式为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即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支付青岛鑫逸顺通公司工程款485518.2元减去3#桥梁氟碳漆涂刷费用274119.9元,但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主张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3#桥梁氟碳漆涂刷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并未处理,且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已经就该部分另案主张,故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青岛宝多钢结构公司就其主张的应由青岛鑫逸顺通公司承担涉案3#桥梁氟碳漆涂刷费用274119.9元,于2020年6月已经另案起诉。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2元,由上诉人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臧丕红
审判员 王 楷
审判员 李 丽
法官助理 高仁青
书记员 孔 怡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