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逸顺通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鲁0214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6100元,扣缴执行费2777元,剩余案款19332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翠翠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法官 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