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41号
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学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七级镇七级东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云,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伟,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320,由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