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宝多钢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41号之一
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臻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41393E。
法定代表人:陈学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七级镇七级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975R。
法定代表人:黄永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