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民终6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进田,男,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市新华东道7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林业总场抚宁坑木林场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住所地:*山市新华东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徐鹏,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催收上诉费用,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本院告知的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进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丽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