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

***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一终字第1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滦范吕社区服务中心工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总场,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70号。
负责人:***,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丽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