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647号
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波,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城软件市场2#-0019、0119、0219。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修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