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71号
原告: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
被告:江苏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城软件市场2#-0019、0119、0219。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23129.89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23129.89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