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4民初1245号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潘楼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匡增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