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1856号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潘楼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匡增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邹城市虹昊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段开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虹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