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81民初787号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潘楼村。
法定代表人:匡增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