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肥成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9民初2759号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盘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91963451E。
法定代表人:匡增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成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7557X。
法定代表人:孙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成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38元,由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