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2民初4932号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潘楼村,组织机构代码9132791963451E。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