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5民初863号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潘楼村。
法定代表人:匡增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帅,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乐安县公溪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0元,减半收取计1194.0元,由徐州九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朵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