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2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瑞,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锦绣嘉园****。
法定代表人:曹连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结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拾新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燕,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荠,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银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