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543号
原告:江苏格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广场C幢1**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朦朦,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格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格家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款9831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云龙华府A区木质免漆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被告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云龙华府A区甲、乙(丙)级免漆木质防火门供货、制作、安装事项交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A1#、A3#、A5#、A6#。合同签订后,被告又追加A2#防火门项目的施工。上述全部施工完毕,经原告多次催验,直至2020年11月被告才安排其各栋楼负责人验收,以上总价款为342332.03元,现质保期已满,经多次催收,被告以A2#楼合同内部签约流程未完成仅支付244013.5元,欠付98318.53元。根据《安装合同》第十六条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木门窗安装分项工程隶属于门窗子分部工程、门窗子分部工程隶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本案中,原告(乙方)江苏格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方)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云龙华府A区木质免漆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涉及的合同内容并非普通家庭门窗安装,而是云龙华府A区1、3、5、6号楼木质免漆防火门供货安装。案涉合同内容属于工业性或商业性的木门窗安装,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故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法院。涉案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云龙华府,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