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

徐州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016号 原告:徐州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徐州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铸本众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