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014号
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延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建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