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1661号
原告:徐州铸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栖山镇王店。
法定代表人:魏路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东安置区红白理事会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铸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徐州铸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铸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铸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计3479元,由原告徐州铸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窦藤秋
书 记 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