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19号
申请人: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内。
法定代表人:李新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山,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东安置区红白理事会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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