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内。
法定代表人:李新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山,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东安置区红白理事会2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苏0312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万元。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万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