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盛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3494号
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商业街(派出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72798621G。
法定代表人:闫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特别授权),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盛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仲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BXDEX7J。
法定代表人:程秀娟,总经理。
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盛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