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21民初935号
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派出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饶苏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盛公司)与被告丰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广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盛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县广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4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5466.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立案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30日、2014年12月10日,被告将其分别承包的丰县经济房五期小区及丰县开发区人民医院新建数字电视网络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款计价方式和付款方式等条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量。被告却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85466.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丰县广播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未将涉案工程技术竣工文件等相关资料交付给被告,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结算,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条件还未成立。原告主张年利率6%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2014年12月10日,被告将其分别承包的丰县经济房五期小区及丰县开发区人民医院新建数字电视网络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款计价方式和付款方式等条款。涉案两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0日投入使用,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分别就丰县经济房五期小区、丰县开发区人民医院新建数字电视网络工程进行了工程决算单的报批和审核,原告申请的决算工程价款分别为82776.7元、2689.7元,共计85466.4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就开发区人民医院新建数字电视网络工程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一份、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就经济房五期小区有限数字电视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人民医院工程验收报告一份、经济房工程验收报告一份、人民医院工程结算单和经济房工程结算单、经济房工程立项审批表一份及工程造价预算清单一份、人民医院立项审批表一份及工程造价预算清单一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应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开发区人民医院新建数字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协议书、经济房五期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已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抗辩未收到技术资料,但验收报告中已记载报验材料有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材料,且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甲方:3、工程竣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资料及验收申请后2周内对乙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已出具,可以认定被告已收到上述资料,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丰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854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4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