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507号
原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行政区黄山路西侧**楼铜山大众创业服务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综合楼**-1-3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江苏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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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