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徐州旭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中,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延长段新盛综合楼1#-1-3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和雅健康产业园1#529。
负责人:钱玮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中、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3936.5元及利息(按年息4.35%,从2018年2月1日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中的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4110元,由被告**中、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中、徐州天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但车辆下落不明;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到期工程款1256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证券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黑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