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财保226号
申请人:***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巧,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万成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债权1337177.72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债权1337177.7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