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盛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盛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311民催3号
申请人徐州盛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盛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徐州盛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票号为3100005126410109、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零壹月壹拾叁日、出票人为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收款人为泗阳汉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盛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