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3437号之一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124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法院从其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扣划存款支付给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该账户余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