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1016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合兴铝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新城路15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2179966XK。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权,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深庭,系原告员工。
被申请人: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大刘煤矿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9381094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5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元熹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