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3437号之二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皖1124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877.67元或查封被告等值其他财产,现因案件审结,需解除对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877.67元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877.67元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