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丰,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三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7民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建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使用的网架材料均在其徐州市铜山区公司内加工制作完成,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辖区内,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错误,依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军辉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华公司(乙方)与军辉公司(甲方)签订《安康镇坪县天然气加气站罩棚网架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安康市镇坪县文彩新区;第八条第二项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本合同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军辉公司向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三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侠
审判员 冉 琼
审判员 邓丽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