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辖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02295561E,工商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工业园,现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蓝海A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文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4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称其与各方当事人均未签署书面合同,其所称完成钢结构单项工程没有任何书面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徐州华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能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徐州华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文林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工程位于江苏省睢宁县,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莎琳